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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 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发布者:  时间:2017-12-15 12:26:34  浏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新形势下党委议事决策制度,提高学校党委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自觉维护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勇于担当和负责,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会参会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根据议题内容,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三) 校党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五)学校建立日常沟通协商机制,党委书记、校长应随时沟通。

二、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和有关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学校意识形态、文化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等重要事项,定期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动态,制定有针对性的加强和改进措施。

(四)研究决定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如党组织机构设置、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党校工作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的方案、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重大调整等。

(六)研究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审定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党的重要会议的报告、讲话和拟上报和颁发的重要文件。

(八)讨论研究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教学科研、职称评聘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

(九)研究决定党内表彰、组织处置、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工作事项及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议题征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或由党委委员根据分管工作需要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或由相关职能处室在深入广泛调研、充分集思广益基础上提出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查,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

会议只讨论党委书记审查确定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二)会前酝酿。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应在党委委员及涉及部门之间充分酝酿沟通,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准备材料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观点鲜明,重点突出,所提建议具体可行。

(三)会议召集。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员。情况特殊也可临时通知。会议特别重要材料一般应在会前送达出席人员,不宜提前送达的或一般材料,可在会场分发。

(四)会议讨论。党委会实行一事一议。议题汇报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得建议或方案;参会人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

(五)会议表决。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总结多数人意见,提出决策建议,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六)会议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发生较大意见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交换意见、调整修改后,另行开会讨论决定或通过。

四、督办落实

(一)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议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会上要明确执行人或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加强协调与合作。党委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二)党委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起草、印发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审定签发后存档备查,遵照党务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对不同意见予以保留备查。会议纪要签发后分送党委委员、有关处室和单位。

会议纪要须完整、详细记录会议的议事事项、讨论情况及结论等。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党委会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及缺席原因、记录人;综述讨论议题时的讨论情况;议题审议结果和决定;会议主持人认为应该记录的事项。

(三)如果在执行中发现事项的决策有不妥之处,或者情况发生变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有分管工作的党委委员提请党委会进行复议。在会议作出新决定前,任何个人不得对原决议作出更改或不予执行。

(四)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须由党委书记在征求有关领导意见后临时妥善处置,并在下一次党委会上予以通报。

(五)在与会人员缺席的情况下讨论决定问题,会议主持人或指定人向缺席人员及时通报。

五、会议纪律

(一)参会成员应按照议题认真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并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确需请假的,应在会前报请会议主持人并征得同意。其他列席处室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列席的,应按规定请假后指派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列席人员在会上无表决权。

(二)参会成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党委会议议事决策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扩散和泄露。参会成员的会议纪录要妥善保存。

(三)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参会成员本人或亲属重大利益关系,其本人应当回避。

(四)参会人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条件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六、附则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