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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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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 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24-01-25 14:01:22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新形势下党委议事决策制度,提高学校党委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重点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修订)。

 议事决策原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委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勇于担当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党委会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参会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根据议题内容,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党委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下同)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八条  党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和执行党中央、省委、教育部(党组)以及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的决策部署,并制定贯彻落实的方案和举措。

研究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学校文化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等重要事项,定期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动态,制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措施。

(四)研究课堂教学、科研项目、学术交流、各类思想文化阵地和社团、校友会等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防范和抵御意识形态渗透。

研究决定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如党组织机构设置、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党校工作等重要事项。

)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选举本届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报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审批(备案)。

研究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社团、教代会、统一战线、离退休干部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研究审定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党的重要会议的报告、讲话,制定印发冠以学校党委名义的文件、决定、决议,与行政协商制定和印发以学校党委和行政联名的各类文件、决定、决议。

研究学校章程、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费退费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关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向学校董事会、行政、监事会提出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研究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党内表彰、组织处置、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

十三)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向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推荐优秀、表彰人选。

十四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工作事项及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议事决策程序

第九条  确定议题。议题征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统计、汇总。议题通常由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职能部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集思广益基础上,拟定初步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党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会前协调。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应在党委委员及涉及部门之间充分酝酿沟通,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准备材料。提交会议研究的材料必须经过科学论证,观点鲜明、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建议具体可行。

第十二条  会议召集。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员。情况特殊也可临时通知。会议议题材料一般应在会前送达出席人员,有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第十三条  议事原则。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有议有决。会上由提出议题者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参会其他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可作补充说明,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党委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主持人集中大家的意见,最后提出决策建议,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可以用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表达意见。会议讨论重大问题,如有党委领导因故不能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形成纪要。会议形成“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报党委委员审核,审定签发后分送党委委员、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执行与监督

十六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决议事项,由党委领导成员按照工作分工,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党委书记对实施工作负总责。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十七 在决策实施中,党委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就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向党委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重要(大)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向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或驻地党委报告。

第十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 对执行不力的,应当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当通过党委会议决定。


   

十九  参会成员应按照议题认真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并准时到会。出席和列席会议的领导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确需请假的,应当在会前报请会议召集人同意。其他列席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列席的,按照规定请假后,可指派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第二十  会议由党委组织部指定同志记录。每次会议均作规范、详细地记录,并列明会议名称、主持人、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等信息。讨论中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应在记录中载明。党委组织部会后及时编制会议纪要,报党委书记批示后印发党委委员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参会成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党委会议议事决策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扩散和泄露。参会成员的会议记录要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集会议研究决定的,可通过书记碰头会研究决定。遇到需要及时妥善处置的突发情况,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进行决策、处理,事后及时向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悖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河北美术

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同时废止。